根據2014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《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的決定》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軍事設施的安全,保障軍事設施的使用效能和軍事活動的正常進行,加強國防現代化建設,鞏固國防,抵禦侵略,根據憲法,制定本法。 第二條 本法所稱軍事設施,是指國家直接用於軍事目的的下列建築、場地和設備: (一)指揮機關、地面和地下的指揮工程、作戰工程; (二)軍用機場、港口、碼頭; (三)營區、訓練場、試驗場; (四)軍用洞庫、倉庫; (五)軍用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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